目的: 為確保免疫保護力,並降低65歲以上長者、55-64歲原住民及19-64歲IPD高風險對象因感染肺炎鏈球菌導致嚴重的併發症或死亡風險。
實施對象:
- 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之65歲以上【以115年為例,實施對象為50年次(含)以前出生】民眾,即以「接種年」減「出生年」計算大於等於65歲者。
- 具原住民族身分(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)之55-64歲原住民【以115年為例,實施對象為民國60年(含)以前出生】,即以「接種年」減「出生年」大於等於55歲者。
- 符合IPD高風險對象定義之民眾,應檢具診斷書等相關佐證資料,或經醫師依民眾之健保就醫資料或病歷等評估後接種。
(一) IPD高風險對象定義如下:
1. 脾臟功能缺損。
2. 先天或後天免疫功能不全。
3. 人工耳植入。
4. 腦脊髓液滲漏。
5. 「一年內」接受免疫抑制劑或放射治療的惡性腫瘤者及器官移植者。
(二) 接種年齡定義:以「接種年」減「出生年」計算大於等於19歲及小於等於64歲者【以115年為例,實施對象為於民國51年(含)以後出生且96年(含)以前出生】。
〔註〕如為外籍人士,需具健保身分或持有居留證。
接種原則:
- 從未接種過13/15/20/23價肺炎鏈球菌者可接種1劑20價肺炎鏈球菌。
- 曾接種23價肺炎鏈球菌且間隔至少1年者可接種1劑20價肺炎鏈球菌。
- 曾接種13/15價肺炎鏈球菌且間隔至少1年者(IPD高風險對象或65歲以上「機構住民」及「洗腎患者」間隔至少8週)應先以1劑23價肺炎鏈球菌銜接接種。至23價肺炎鏈球菌用罄後,以20價肺炎鏈球菌取代。
- 如已接種過13/15價肺炎鏈球菌及23價肺炎鏈球菌或接種過20價肺炎鏈球菌,代表已完整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,無需再接種20價肺炎鏈球菌。

